法制網北京10月9日訊 記者周斌 劉子陽 今天通報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司法解釋明確,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原標題:網絡侵權賠償包括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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